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1.正确把握定位
《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照明节电器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2.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3.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4.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
《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