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可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照明节电器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一直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一些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明确。《通知》指出,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这一政策出台,真是一场‘及时雨’!”谈到刚刚出台的节能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电力资源处处长袁晓方兴奋地说。据他介绍,为加快深圳节能减排步伐,促进“低碳深圳”的建设,近年来,我市做了许多改革和尝试,而引进先进的EMC模式,就是一种有效的举措。
EMC指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垫资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服务,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收益,获得滚动发展。但由于EMC投资回报周期长,对资本的实力要求大,也使相关企业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受到限制。而本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节能服务产业的繁荣。
以照明节能为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依照当前的技术能力,节能率可达到40%,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再根据节约的能源所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成,若以4:6的比例进行计算,那么即使按项目回收期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也可增加收益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