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监管照明节能 无人活动地段路灯将拆-专业节电器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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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监管照明节能 无人活动地段路灯将拆

1.解决现有设施中不节能的问题

  海南城市照明节能工作,首要任务是对现有不节能照明节电器的照明设施大力进行改造。省住建厅要求各市县要尽快组织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内公共照明设施进行、详细地排查,记录每条道路、每栋楼、每座桥、每块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主要参数,建立城市照明设施台账,并逐项进行评价,找出不节能照明设施,然后制定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计划,明确改造任务,采取相应有效改造措施,测算改造费用,倒排改造完成时间,并将任务落实到人。

  对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照明设施的,尤其是在无人活动的地段安装照明设施的,要尽快关闭电源或拆除该路段照明设备;对不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建设导致平均照度、功能密度超标的,要求将大功率灯具更换成满足照度要求的小功率灯具;对使用低效产品的,要更换为有效产品;对违反规定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在完成现有的不节能照明设施改造的基础上,对下半夜供电电压超过235V的路灯供电线路,可考虑安装节电器,降低、稳定电压,保证路灯系统在额定电压上运行,以减少电能损耗,延长路灯寿命。同时,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城市照明数字化监控系统的覆盖面,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和效率,使开、关灯更科学合理,避免电力浪费,减少管理人员夜间巡灯、值班。

  

2.把好新(改)建各个环节关

  海南省住建厅要求,无论业主是政府部门、代建单位或其他企业,都必须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由照明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制止,从源头上堵住不必要项目的上马。城市照明工程应按规定单独招投标或编制单项标书,对设计、施工和保修提出专门的技术要求,确保新建城市照明工程各个环节都能达到有效节能标准。

  新(改)建城市照明项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禁止超标准设计。同时,城市照明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并就照度和功率密度等指标是否达标提出专门审查意见。从 2011年2月起,各市县申请新增城市照明项目电费核准时,除小街小巷照明项目外,其他城市照明项目必须附审查意见,未经施工图审查或未附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不予电费核定。

  承担城市照明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城市照明施工资质。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应当按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照明设施的建设质量。

  城市照明项目施工完成后,市县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由业主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县照明主管部门不得接管,也不得将该项目上报新增公共照明电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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